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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施工被罚27万余元,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处罚决定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6 21:55:00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安淇 徐昊)日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行政处罚案件,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毁坏森林行为的处罚决定,彰显了司法护航绿水青山的使命和担当。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间,某公司在密云区某镇景区开发过程中,规划在山上修建旅游步道。在施工过程中,为降低山体陡峭地点的施工难度和施工成本,公司擅自将山上自然生长的树木推倒并偷偷填埋。经群众举报,区园林绿化局立案后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委托相关专家和机构对林木毁坏情况进行鉴定,最终认定共有2587株树木遭到损毁,树种主要为油松和侧柏,市场价值55514元。为恢复受损生态,区园林绿化局要求公司进行树木补种并督促履行。在补种完毕后,区园林绿化局组织专家对该恢复项目进行验收。经验收,补种树木符合标准。

补种验收完毕后,区园林绿化于2024年2月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版)及《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按照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标准,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77570元。该公司对被诉处罚决定不服,于2024年3月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经审查后作出维持决定。该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区园林绿化局作为密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存在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在案证据能够证明上述公司在旅游项目步道施工过程中存在毁坏林木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公司实施违法行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尚未生效,且2009年和2019年修订的《森林法》均规定毁坏林木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区园林绿化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罚款,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履行了行政复议的相应程序,复议程序亦无不当。

最终,密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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